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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枝江民初字第01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代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甲,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枝江民初字第01464号原告代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邓传兵,一般代理。被告白某,农民,(。原告代某甲与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邓传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某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代某甲诉称,原被告婚后经常发生矛盾,1998年被告回其老家后失去联系。2010年11月原告到被告原住地寻找,当地村干部证明其外出多年没有音讯。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白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1997年8月27日生一女名代某乙。被告自1998年后外出与原告断绝联系,原告到被告原籍地寻找,当地村民委员会证实被告多年不在原籍,不知去向。上述事实,有结婚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汉马池村民委员会证明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分居多年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代某甲与被告白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代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明义代理审判员  柴 兰人民陪审员  李雪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向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