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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4

案件名称

金长学与万荣碧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长学,万荣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金长学。被执行人万荣碧。本院在执行金长学申请执行万荣碧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金长学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本案不再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金长学撤回执行申请,本案不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