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4
案件名称
金长学与万荣碧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长学,万荣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金长学。被执行人万荣碧。本院在执行金长学申请执行万荣碧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金长学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本案不再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金长学撤回执行申请,本案不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