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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市民监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王爱军与王希平、王希发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希平,王希发,王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民监字第2号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王希平,男,195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邱县建设局职工,现住邱县。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王希发,男,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邱县。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爱军,男,195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邱县。原审上诉人王希平、王希发与原审被上诉人王爱军宅基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6日作出(2009)邯市民一终字第52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孟宪民审判员  李 勇审判员  王宋堂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