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巴法民初字第06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重庆创安商贸有限公司与江明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创安商贸有限公司,江明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法民初字第06033号原告重庆创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南华街701号附7号10-1号,组织机构代码0605000-7。法定代表人罗太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勇,男,198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江明继,男,196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创安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江明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创安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创安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创安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明继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元,由原告重庆创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安祥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小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