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执行孟某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00003号申请人李某某,女。被执行人孟某,女。李某某申请执行孟某赡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咸中民终字第01565号民事调解书,标的7241.7元,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案件款7241.7元与另案案件款34694.7元折抵后李某某再给付孟某27453元。现已按协议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执字第0000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