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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历城民初字第29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孙启芬与济南海尊商贸有限公司、王建文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启芬,济南海尊商贸有限公司,王建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城民初字第2929-3号原告孙启芬,女,生于1952年2月2日,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孟倩,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海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法定代表人王建文,经理。被告王建文,男,生于1967年10月7日,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长盛小区南区一区**号楼*单元***室。本院受理原告孙启芬与被告济南海尊商贸有限公司、被告王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王建文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由于自己住所地为济南市历下区长盛小区南区一区15号楼5单元701室,因此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被告济南海尊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在济南市历城区。因此,本案由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被告王建文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王建文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卫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兴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