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3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张雨蒙与侯宏伟、渔阳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雨蒙,侯宏伟,渔阳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林加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32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雨蒙,女,汉族,住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林志宏,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宏伟,女,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委托代理人孙震宇,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渔阳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刘彤琦,董事长。原审被告林加德,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上诉人张雨蒙因与被上诉人侯宏伟、渔阳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林加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8)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6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原告系深圳市罗湖区童乐路xxxxxxxxxxx房的业主,被告张雨蒙、林加德系其楼上33b的业主。上列房屋的开发商为被告渔阳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因原告的屋顶漏水,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张雨蒙、林加德对房屋改建部分恢复原状;2、被告做好其房屋地板与原告房屋天花之间防水层处理;3、判令被告支付修复东某名轩b座32d房屋的费用及家具损失(以鉴定报告为准);4、鉴定费28143元、房产信息查询费50元、工商信息查询费150元,由被告承担。在本案审理中,经法院委托鉴定,结论为:1、东某xxxxxxx房存在漏水现象;2、东某xxb座32d房因渗漏修复的损失费用为8280元;3、东某名轩b座32d房1、房2的漏水原因是外阳台上的加建铁皮屋顶漏水,漏到混凝土楼板上,沿楼板薄弱处向下渗漏;32d阳台d点的漏水原因是阳台雨蓬(花坛)上种植花草,花草根系破坏防水层,造成渗漏;4、东某xxb座房修复方案:第一,对东某xxb座33b房外阳台上的加建铁皮屋顶漏雨部分进行修复,不再漏水到混凝土楼板上;第二,阳台雨蓬上产出种植花草,重新做好防水层及保护层,恢复原样。因该鉴定,原告支出鉴定费28143元。原审认为:被告张雨蒙、林加德因加建铁皮、种植花草等原因导致原告的房屋漏水,影响了原告的生活,故原告要求被告张雨蒙、林加德予以修复并赔偿损失,理由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渔阳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非不动产相邻当事人,原告对其提出主张,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原告关于其他损失的主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张雨蒙、林加德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对深圳市罗湖区童乐路西南侧东悦名轩b座33b房外阳台上的加建铁皮屋顶漏雨部分进行修复,不再漏水到混凝土楼板上。二、被告张雨蒙、林加德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对深圳市罗湖区童乐路西南侧东悦名轩b座33b房阳台雨蓬上铲除种植花草,重新做好防水层及保护层,恢复原样。三、被告张雨蒙、林加德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赔偿原告侯宏伟损失8280元。四、驳回原告侯宏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张雨蒙、林加德负担;鉴定费28143元,由被告张雨蒙、林加德负担。上诉人张雨蒙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判令渔阳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承担因房屋质量问题引起两业主房屋渗水的损失。其事实与理由是:房屋渗水因渔阳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承建质量问题引起,与张雨蒙无关。被上诉人侯宏伟口头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与事实理由没有针对一审判决,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渔阳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林加德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上诉人提交了一些照片,主张其已按照原审判决确定的内容修复完毕,但因雨季还未到来,是否仍会渗水不能确定;渗水系因房屋建设质量问题造成。被上诉人侯宏伟对照片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认为,根据原审法院委托鉴定的结论,涉案的32d房产漏水的原因是上诉人所有的33b房产加建铁皮屋、种植花草等原因造成,未提及房屋质量问题,上诉人主张房屋渗水问题系因被上诉人渔阳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房屋建设质量问题引起,没有充分证据证实,本院难以采信。上诉人称其已按原审判决修复完毕,如漏水原因确与房屋建筑质量有关,上诉人可在取得充分证据后另循途径解决其与被上诉人渔阳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张雨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飞审 判 员  黄国辉代理审判员  付璐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秦 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