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蓬法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黄树伟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蓬法刑初字第50号公诉机关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伟,男,1964年11月26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汉族,2014年7月29日因本案被拘传,次日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年10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江门市看守所。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2月19日以江蓬检诉刑诉(2014)7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伟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审查后,于同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培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7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伟在本区某镇某社区永安街13号屋内,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净重0.7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俗称冰毒)的毒品卖给张某玉,交易后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表示认罪,并有证人张某玉、罗某欢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抓获经过》、《理化检验鉴定报告》、《通话记录》等书证、被告人黄某伟的供述、辨认笔录及身份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伟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伟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确认;其建议对被告人黄某伟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某伟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其中2014年7月29日被羁押一日应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4日起至2015年3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缴纳。)二、扣押存放于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的被告人黄某伟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7克,属于违禁品,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艳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