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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泗商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水县支行与张瑞、张振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水县支行,张瑞,张振洪,李孝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泗商初字第30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水县支行。法定代理人周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彦。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孔凡珠。被告张瑞。被告张振洪。被告李孝忠。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水县支行诉被告张瑞、张振洪、李孝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水县支行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销对被告张瑞、张振洪、李孝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水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张瑞、张振洪、李孝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9元,减半收取为164.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柏翘人民陪审员  吴祥文人民陪审员  夏理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席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