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泗商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水县支行与张瑞、张振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水县支行,张瑞,张振洪,李孝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泗商初字第30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水县支行。法定代理人周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彦。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孔凡珠。被告张瑞。被告张振洪。被告李孝忠。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水县支行诉被告张瑞、张振洪、李孝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水县支行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销对被告张瑞、张振洪、李孝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水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张瑞、张振洪、李孝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9元,减半收取为164.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柏翘人民陪审员 吴祥文人民陪审员 夏理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席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