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仪民初字第2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仪陇县农村商业银行与邓维平、付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维平,付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仪民初字第2397号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一段4号。法定代表人:柏洪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学乾,男,系原告单位职工。被告:邓维平,男,汉族,生于1981年10月,住仪陇县。被告:付强,男,汉族,生于1982年10月,住仪陇县。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邓维平、付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何 刚二〇一五年一月一十四日书记员 何秋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