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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弥民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奎某某诉黄某某离婚纠纷判决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奎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弥民初字第507号原告奎某某,女,1987年3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侯蔚霞,云南联名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黄某某,男,1984年10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未到庭)。原告奎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奎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2015年1月12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侯蔚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奎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系自由恋爱半年后,于2009年11月16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我到被告家生活,于2010年6月21日生育一女黄某。婚后生活期间,我发现被告不务正业、嗜赌如命,经常几天都不归家。家里只要有钱,被告就会马上拿去赌博挥霍,根本不管我与女儿的死活。为此,我与被告经常发生争吵,我多次想与被告离婚,但被告每次都向我发誓一定痛改前非、不再赌博,加之亲朋好友都劝我们不要离婚,且看在女儿的面上我一次次原谅了被告。为了扶持家庭,让被告有事情做,2010年我母亲奎甲向某某信用社贷款人民币(以下同)四万元借给我们,我们自己也向某某信用社贷款三万元,以九万多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红岩牌双桥车,让被告专门在工地上拉土。谁知被告只要一拿到运费就去赌博,从来没有寄一分钱回家,就连女儿生病被告也不管,既不回家看望也没有拿钱回家。被告的所作所为实在让我伤透了心,故我与被告于2011年12月16日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被告所有、共同债务由被告承担。离婚后被告为了赌博把双桥车卖了,对欠下的贷款分文未还。后被告又多次找我认错,发誓不再赌博,我看在女儿的份上相信了被告,我们又于2012年10月12日登记结婚。但被告仍恶习难改,并于2013年1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未与家人联系,经我及家人多方寻找均无下落。现我不想再与被告维持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解除我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女黄某由我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直至女儿成年为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黄某某未到庭应诉及答辩。针对其诉讼请求,原告奎某某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的自然身份情况以及原告是本案适格主体。2、结婚证2本,证明原、被告于2012年10月12日登记结婚。3、居民户口薄复印件1份1页,证明黄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及黄某某是适格的被告。4、居民户口薄复印件1份1页,证明婚生女黄某的自然身份情况。5、弥渡县某某村二组、弥渡县某某村委会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奎某某与黄某某于2009年11月16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在某某村生活,生育了一个女儿黄某,因夫妻感情不好,黄某某于2013年2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奎某某带着女儿黄某在娘家某某村生活。6、离婚协议书1份,证明2011年12月16日,奎某某与黄某某曾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当时双方约定“婚生女黄某由奎某某抚养,由黄某某每月支付600元的抚养费,夫妻共同债务全部由黄某某负责偿还”。7、某某信用合作联社信用贷款证1份,欲证明奎某某与黄某某买车时向奎甲借钱,奎甲并向某某信用社贷款4万元借给了奎某某夫妻。8、某某信用合作联社某某信用社贷款凭证(回单)1份,欲证明奎甲贷款是用于购车。9、某某县信用合作联社信用贷款证1份,证明2011年10月4日,被告黄某某向某某信用合作联社某某信用社贷款3万元用于买车。10、证人奎甲(系原告之母)出庭作证的证言,证明奎某某与黄某某系自由恋爱5、6个月后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到黄某某家生活。黄某某有赌博恶习,奎某某与黄某某曾在民政局离婚,当时双方约定“婚生女黄某由奎某某抚养,由黄某某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归黄某某所有,夫妻共同债务由黄某某负责偿还”。后双方又复婚,生活两三个月后又开始吵架。现黄某某已失去联系两年多了。黄某自奎某某与黄某某第一次离婚后就一直在奎甲家生活。黄某某在买车时向奎甲借了6000元现金,奎甲还向某某信用社贷款4万元借给了黄某某,另外奎甲还向其姐李某某借款2000元后借给了黄某某。11、证人禹某某出庭作证的证言,证明原、被告自由恋爱半年后结婚,婚后在被告家生活,双方夫妻感情并不好。被告经常赌博,就连孩子生病也不管。双方已离婚过一次,婚生女黄某跟原告一起生活。后双方又复婚,但夫妻感情依然不好,被告依然喜欢赌博。现被告不知去向已有两年。12、证人向某出庭作证的证言,证明经常看到原告在娘家生活。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为:证据1、2、3、4、5、9客观真实,予以确认。证据10、11、12中能相互印证、且与原告陈述一致的部分,予以确认。证据6系原、被告第一次协议离婚时的协议,现原、被告已重新登记结婚,故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确认。证据7、8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缺乏证明力,不予确认。根据庭审和认证,结合原告方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告奎某某与被告黄某某自由恋爱后,于2009年11月16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到被告家生活,于2010年6月21日生育一女黄某。因夫妻感情不和,原、被告于2011年12月16日协议离婚。离婚后,原告带着女儿黄某回娘家生活。后原、被告又于2012年10月12日登记结婚。2011年10月4日,被告黄某某向某某信用合作联社某某信用社贷款3万元。2013年2月份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2014年10月10日,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女黄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直至女儿成年为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黄某某未到庭,故调解未成。本院认为:原告奎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结婚后,被告黄某某不珍惜夫妻感情,长期外出离家未归,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其行为已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奎某某主张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女黄某的抚养问题,因被告黄某某现已下落不明,无实际抚养黄某的可能,故婚生女黄某由原告奎某某自行抚养。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因被告黄某某未到庭,无法查实,故本案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奎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二、婚生女黄某由原告奎某某自行抚养。三、驳回原告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奎某某承担(已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霞审 判 员  杨加武人民陪审员  罗金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佳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