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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行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内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岳红恩、黄玉彩1计生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内行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内乡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闫书描,任主任,地址内乡县城关镇大成路***号。被执行人岳红恩,男,汉族,农民,1968年7月19日出生,住内乡县王店镇堰张村**组。被执行人黄玉彩,女,汉族,农民,1972年7月14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内乡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内乡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岳红恩、黄玉彩计生征收一案,于2014年8月6日作出的(2014)内人口征决字第560号社会扶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内乡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2014)内人口征决字第560号征收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在事实、法律和程序方面合法。本院认为,内乡县计划生育员会对上述案件作出的(2014)内人口征决字第560号行政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内乡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2014)内人口征决字第560号社会扶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晓菊审判员  程 玉审判员  胡新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文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