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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民一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祁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苏民一初字第123号原告孙某某被告祁某某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XX月XX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被告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某诉称,我们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祁某某辩称,我们感情很好,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祁某某于20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原告孙某某系初婚,被告祁某某系再婚,婚生一名女孩祁某某(20XX年X月XX日出生)。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双方产生矛盾。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在卷,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婚姻关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夫妻双方在生活中应当相互尊重理解,有了矛盾及时沟通,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是能够和好生活的。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无据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