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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陈永舰诉程钊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家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舰,程钊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0055号原告陈永舰(反诉被告),男,44岁。被告程钊(反诉原告),男,42岁。委托代理人蔺志江,新疆塞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受理了原告陈永舰(反诉被告)与被告程钊(反诉原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代理审判员  刘丽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房慧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