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陈永舰诉程钊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家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舰,程钊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0055号原告陈永舰(反诉被告),男,44岁。被告程钊(反诉原告),男,42岁。委托代理人蔺志江,新疆塞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受理了原告陈永舰(反诉被告)与被告程钊(反诉原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代理审判员 刘丽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房慧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