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少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姜某与崔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崔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少民初字第122号原告姜某。被告崔某甲。原告姜某诉被告崔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崔某乙,于××××年××月19登记结婚。因双方是奉子结婚,感情基础不稳定,婚后经常吵架,被告多次动手打原告。现被告因涉嫌刑事犯罪,羁押于青岛市城阳区看守所。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特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第一,原、被告离婚;第二,婚生女由原告抚养;第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所诉被告因涉嫌刑事犯罪,现羁押于青岛市城阳区看守所,尚未判决,属未决犯,本院现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故原告之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姜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