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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至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陈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至民初字第141号原告陈某,男,出生于1976年9月4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被告胡某某,女,出生于1977年2月6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交纳13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李树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邹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