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5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重庆新纪元物流有限公司与熊静,屈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5054号原告:重庆新纪元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124514-5),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工业园区B06地块。法定代表人:何平,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勇,重庆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熊静,女,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提供)。被告:屈浩,男,2006年5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新纪元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熊静、屈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时预交诉讼费用,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友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