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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2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2640号原告王某,职业不详。委托代理人渠清,江苏汉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卜某,职业不详。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卜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史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史 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苏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