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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民初字第00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祝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祝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0726号原告林某某,女,1983年6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1948年3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祝某某,男,1987年12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祝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