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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沽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9-12-13

案件名称

杨秀海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沽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杨秀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沽刑初字第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秀海,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于河北省沽源县,汉族,文盲,农民,捕前住河北省沽源县。2014年8月19日因本案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塞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因本案经沽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沽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沽源县看守所。沽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沽检刑诉[2014]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秀海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沽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毓胜、刘秀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秀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沽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7日,被告人杨秀海潜入被害人王某1家,将王某1家中一头灰色毛驴盗走后,以2500元的价格卖与伊某,次日在王某1亲戚的质问下,杨秀海才如实告知,王某1得以将被盗毛驴追回。经沽源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毛驴价值人民币6500元。2014年8月14日,被告人杨秀海利用其为被害人郭某放羊的便利条件,在郭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4500元的价格将郭某家中的七只绵羊卖与郝某,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经沽源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绵羊价值人民币5977元。2014年8月18日20时左右,经被害人郭某报案,被告人杨秀海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塞北分局民警抓获。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物证照片及提取笔录;被害人郭某、王某1陈述;证人郝某、孟某、石某、郅海明、尹某1证言;辨认照片;辨认笔录;沽源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沽源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扣押及发还清单;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秀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法,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247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秀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7日,被告人杨秀海潜入被害人王某1家,将王某1家中一头灰色毛驴盗走后,以2500元的价格卖与伊某,次日在王某1亲戚的质问下,杨秀海才如实告知,王某1得以将被盗毛驴追回。经沽源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毛驴价值人民币6500元。2014年8月14日,被告人杨秀海利用其为被害人郭某放羊的便利条件,在郭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4500元的价格将郭某家中的七只绵羊卖与郝某,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经沽源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绵羊价值人民币5977元。2014年8月18日20时左右,经被害人郭某报案,被告人杨秀海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塞北分局民警抓获。以上被告人杨秀海所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2477元。被告人杨秀海于2001年1月11日因犯强奸罪被沽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8月18日20时10分郭某报案称:其家丢失8只绵羊,请求出警。2014年8月19日张家口市公安局塞北分局决定对郭某绵羊被盗一案立案侦查的事实。2、被盗绵羊提取笔录及物证照片6张,证实民警在内蒙古太仆寺旗四联村二社2组26号郝某家找到杨秀海卖给郝某的七只绵羊,以及王某1追回的被盗的毛驴的事实。3、证人郝某证言,证实2014年8月14日郝某从杨秀海处购买了七只绵羊,先付了2700元,还差1800元未付,杨秀海打电话和郝某说这七只羊是他捡的的事实。4、证人孟某证言,证实孟某听丈夫郝某说杨秀海打电话说捡了几只羊要卖给他们,后孟某妹夫石某开车拉郝某到范某2子从杨秀海处拉回七只羊,一共给了杨秀海2700元,还差1800元没给的事实。5、证人石某证言,证实2014年8月中旬的一天,郝某给石某打电话叫他帮忙去拉羊,后石某开车拉郝某、孟某及范起贵到范家营子村郝某家拉了七只羊带回内蒙太旗四联村郝某家的事实。6、证人郅海明证言,证实2013年3、4月份左右,王文秀家毛驴被偷了,后来王文秀打听到是杨秀海偷的毛驴并卖到了赤城县独石口乡的北栅村,后来郅海明就和杨秀海到赤城把毛驴拉了回来的事实。7、证人尹某2证言,证实2013年3月份的一天杨秀海打电话给尹某2说家里有一头毛驴自己不想养了要卖给尹某2,当天晚上杨秀海就把毛驴牵到了尹某2家,第二天尹某2给了杨秀海2500元,后来王某1到到尹某2家要毛驴,说尹某2和杨秀海偷了他家毛驴,尹某2给杨秀海打电话询问,杨秀海说兄弟对不起,后王某1就把毛驴牵走了的事实。8、被害人郭某陈述,证实2014年8月18日,羊倌杨秀海说不在郭某家放养了,郭某就清点羊数,清点后发现少了8只羊,杨秀海解释不清楚,然后杨秀海趁他们不注意跑了,后被郭某及丈夫追上带回家,在追赶过程中郭某报了警,后来警察就到了的事实。9、被害人王某1陈述,证实2013年3月份的一天,王某1回家发现自己家的毛驴被偷了,后来亲戚张占国打听出来说是杨秀海偷了王某1家毛驴并卖到了赤城县独石口乡北栅子村,然后王某1就和致海明到赤城把毛驴拉了回来,杨秀海是王某1家亲戚,王某1就没报警的事实。10、现场勘查笔录1份,现场方位图2幅及现场照片8张、被告人杨秀海辨认郭某家照××张、辨认郭某家羊圈照片2张、辨认作案现场照××张,证实杨秀海辨认郭某家及盗窃郭某家绵羊的地点位于塞北管理区东大门管理处范家营子村郭某家的事实。11、沽源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报告书,证实杨秀海盗窃郭某家的7只绵羊价值5977元,杨秀海盗窃王某1家的一头毛驴价值6500元的事实。12、辨认笔录1份及照片2张,证实伊某能指认出照片中的8号就是2013年3月左右卖给自己毛驴的人杨秀海的事实。13、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各一份,证实郭某家被盗的七只绵羊已发还的事实。14、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8月18日,郭某报案称自己家丢失绵羊8只,后民警到现场发现郭某家的羊倌杨秀海有重大嫌疑,后对犯罪嫌疑人杨秀海讯问,其供述了对郭某家绵羊进行盗窃的的犯罪事实,到案后杨秀海不能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没有拒绝,阻碍,抗拒行为。15、沽源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1)沽刑初字第5号,证实2001年1月11日,被告人杨秀海因犯强奸罪被沽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据间无矛盾,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秀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法,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247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秀海于2001年1月11因强奸罪被沽源县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属于有犯罪前科,应予以从重处罚。但被告人杨秀海当庭认罪,对被告人杨秀海亦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秀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9日起至2015年12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志强人民陪审员  赵菲菲代理审判员  赵亚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健博判后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