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执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付超与赵刚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超,赵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昌民执字第558号申请执行人:付超,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赵刚,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付超与被执行人赵刚合伙协议纠纷执行一案,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2014)昌民一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由执行员王洪江承办。本案的执行标的为71,150.00元(不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相关费用)。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被执行人既未按法院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经本院核查财产,未查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经本院主持和解,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了结案情况说明。申请执行费967.00元由被执行人缴纳并承担。鉴于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标的已经实现,故本案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一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洪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 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