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陈福清与被执行人陈仁良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福清,陈仁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陈福清,男,198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执行人陈仁良,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陈福清与被执行人陈仁良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4)漳民初字第12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月9日组织申请人陈福清与被执行人陈仁良进行协商,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人陈福清与被执行人陈仁良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标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2014)漳民初字第1220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隆 武审 判 员 张 加 桂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丽琼(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