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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游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被告人贾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游刑初字第34号公诉机关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某某,男,生于1953年8月15日,四川省剑阁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取保候审。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以绵游检诉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军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彬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0日,被告人贾某某先后数次在绵阳市游仙区魏城镇文昌宫村4组“两根包”(小地名)处祥瑞公司低效林改造项目采伐中,超过四川省林业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期限,雇请他人采伐林木。经绵阳市游仙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被伐林木总株数963株,其中幼树137株。总蓄积量21.3058立方米,总出材量8.5223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证人左某某、尹某某、毛某某、杨某某、朱某某证言,林木采伐和林地整理合同,四川省林木采伐许可证、库存明细账、现场勘验笔录、被滥伐林木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滥伐林木的鉴定意见、被告人的户籍信息、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滥伐林木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贾某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为保护环境资源,维护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黎黎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