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华法民二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2014)华法民二初字540号,原告易益妹与被告易容、李崇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益妹,易容,李崇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法民二初字第540号原告易益妹,女。被告易容,女。被告李崇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易益妹与被告易容、李崇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近日已归还部分借款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易容、李崇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易益妹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易容、李崇东的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益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易益妹负担。审 判 员  詹先斌二〇一五年一月一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蒋桂雨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