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洋民初字第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余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洋民初字第0049号原告余某。被告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薛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对被告薛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曹 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美霞书 记 员 周景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