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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开民初字第02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樊永生与沭阳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永生,沭阳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开民初字第02367号原告樊永生,居民。委托代理人桑同云,沭阳县桑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沭阳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沭阳县梦溪街道迎宾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周业庭,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杨千忠,该院职工。本院受理原告樊永生诉沭阳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樊永生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沭阳县人民医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永生撤回对被沭阳县人民医院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肖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