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王智武与范祝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智武,范祝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王智武,男。被执行人范祝凤,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范祝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范祝凤于2015年1月13日履行,但被执行人范祝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范祝凤价值54284元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鑫审判员 王 君审判员 陈春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