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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王智武与范祝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智武,范祝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王智武,男。被执行人范祝凤,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范祝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范祝凤于2015年1月13日履行,但被执行人范祝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范祝凤价值54284元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鑫审判员  王 君审判员  陈春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