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高民初字第1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威海弘理代理记账有限公司与威海爱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财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弘理代理记账有限公司,威海爱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财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高民初字第1175号原告:威海弘理代理记账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法定代表人:周华,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军波,山东弘起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磊,山东弘起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爱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高区。法定代表人:李佳欣。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弘理代理记账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爱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财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弘理代理记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传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