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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义民二初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县支行诉冯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县支行,冯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二初字第00105号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县支行。负责人张某,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1966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行职员,住辽宁省义县。被告冯某某,男,196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辽宁省锦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县支行诉被告冯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县支行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因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莉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贾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