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0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隋丽丽与冯秀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隋丽丽,冯秀英,王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03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隋丽丽,女,1982年12月5日出生,东方威尼斯国际酒店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刘森,北京市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秀英,女,1949年7月1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玉华,女,1983年6月27日出生。上诉人隋丽丽因与被上诉人冯秀英、王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01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程慧平担任审判长,法官李丽、赵婧雪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隋丽丽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冯秀英、王玉华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0154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程慧平审 判 员 李 丽代理审判员 赵婧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