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商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2015-129诉讼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刘凯诉江苏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雅文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郯商初字第129号原告:刘凯,男,汉族,1990年2月28日出生。被告:江苏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水西门大街249号1101室。法定代表人:刘丽群,经理。被告:朱雅文,男,汉族,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凯与被告江苏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雅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凯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苏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雅文的银行存款11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江苏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雅文的银行存款11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由被告自行看管、使用,但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佟晓赋审判员 刘国政审判员 颜廷湘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