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诉前调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姚克俊与司武水、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克俊,司武水,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诉前调字第00002号原告:姚克俊,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代理人:陈锡梅,安徽西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司武水,男,197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唐颂,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超,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克俊诉被告司武水、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姚克俊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司武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克俊撤回对被告司武水的起诉。审 判 员 孙春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程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