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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隆民初字第4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原告付灵彬与被告陈明星、付雪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灵彬,陈明星,付雪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隆民初字第4683号原告:付灵彬,住隆化县。被告:陈明星,住隆化县。被告:付雪娇,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灵彬与被告陈明星、付雪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灵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灵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英杰代理审判员  张洪洋人民陪审员  孙 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