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隆民初字第4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原告付灵彬与被告陈明星、付雪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灵彬,陈明星,付雪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隆民初字第4683号原告:付灵彬,住隆化县。被告:陈明星,住隆化县。被告:付雪娇,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灵彬与被告陈明星、付雪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灵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灵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英杰代理审判员 张洪洋人民陪审员 孙 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