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00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汤苏清申请执行王倩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015包执字第00093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苏清,王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0093-1号申请执行人汤苏清,原系安徽工艺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王倩,合肥市瑶海区商务局财审科科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包民一初字第0037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扶养费24000元、诉讼费140元、执行费262元,合计24402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自2013年2月1日起至2014年7月31日,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计算,自2014年8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倩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24402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自2013年2月1日起至2014年7月31日,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计算,自2014年8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传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