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松执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陈建武与深圳市颜美胶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武,深圳市颜美胶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松执字第92-2号申请执行人陈建武,男,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被执行人深圳市颜美胶袋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009。法定代表人李惠华,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陈建武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颜美胶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40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另,以深圳市颜美胶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还有(2015)深宝法松执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罗淑娥)。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颜美胶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63511.79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少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一十四日书记员 陈春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