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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枫商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金革平与蔡美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革平,蔡美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枫商初字第12号原告:金革平。被告:蔡美法。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革平与被告蔡美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革平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金革平以被告蔡美法已支付货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革平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革平负担。审判员 韩 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骆未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