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环执字第1089、1092、1093、1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威海市商业银行与高美香等被执行人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德平,杨兰香,郑建明,高敏,高扬忠,郑秀云,高志惠,高美香,郑美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环执字第1089、1092、1093、1094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林德平,男,1976年1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杨兰香,女,1976年1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郑建明,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高敏,女,1979年9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高扬忠,男,1967年3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郑秀云,女,1973年5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高志惠,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高美香,女,1977年5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郑美兴,男,1974年6月3日出生。担保人威海瑞恒集团有限公司。担保人威海海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担保人威海市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威环商初字第846、847、848、84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1日前自动履行给付义务,担保人威海瑞恒集团有限公司、威海海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威海市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同意以本公司的财产为上述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但被执行人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应追加第三人威海瑞恒集团有限公司、威海海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威海市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执行担保人威海瑞恒集团有限公司、威海海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威海市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晓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大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