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右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陶淑霞与被执行人张积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淑霞,张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右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陶淑霞,女,汉族,出生于1973年4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镇。被执行人张积,男,汉族,出生于1975年1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阿右民一初字第16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积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积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积的储蓄存款账户在阿拉善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张积在阿拉善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储蓄存款账户。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集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 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