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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辰民一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2014)辰民一初字第732号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辰民一初字第732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林梓镇。委托代理人季某某,如皋市皋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女,汉族,住湖南省辰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员  石教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杨浩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