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铁东民二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许平钰马云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平钰,马云立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二初字第153号原告:许平钰,女,汉族,1978年12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304197812181242住址:鞍山市铁东区山南街78栋5单元6层102号。被告:马云立,男,满族,1955年3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304195503070419,住址:鞍山市立山区立山街2栋1单元5层1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平钰与被告马云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平钰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平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都基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丽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