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刑一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金某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世武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刑一终字第1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金世武,男,197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因本案于2014年9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金世武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穗越法刑初字第1407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金世武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金世武不服,以量刑为由,提出上诉。上诉期满后,上诉人金世武在本院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金世武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引发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金世武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世武撤回上诉。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刑初字第140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铭 健审 判 员 黄 威代理审判员 杨 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小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