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城法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柳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唐上雄,林宝莲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唐上雄,林宝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城法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柳城县大埔镇。法定代表人刘志窕,局长。被执行人唐上雄,男,34岁,汉族,住柳城县。被执行人林宝莲,女,31岁,汉族,住柳城县。本院在执行柳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唐上雄,林宝莲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柳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柳城计生费征字(2010)第150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宇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覃明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