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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执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金乡县金韩建材有限公司与合肥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乡县金韩建材有限公司,合肥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346号申请执行人金乡县金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高河街道徐楼村南。法定代表人常家伟,总经理。被执行人合肥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葛大店花园路86号。法定代表人杜庆寿,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2013)金商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明伟审判员  刘树青审判员  张亚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邵 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