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民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民初字第352号原告:宋某某,男。被告:高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树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亚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