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池民一终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汪林与宋玉保、张文龙、沈德发、方雪峰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林,宋玉保,张文龙,沈德发,方雪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池民一终字第000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林,男,196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玉保,男,1960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文龙,男,195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德发,男,197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雪峰,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上诉人汪林与被上诉人宋玉保、张文龙、沈德发、方雪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青民一初字第00516号民事裁定,汪林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撤销原裁定,依法审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汪林于2015年1月13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汪林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汪林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 玮审 判 员 陈大明代理审判员 查妙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愿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