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赵春福与范芮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福,范芮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137-1号原告赵春福,男,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三盛玉镇长江村计园子屯1组。被告范芮铭,男,1989年8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世纪华城二期2栋2门302室。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5)农民初字第137号保全裁定,现因被告范芮铭提供了相应担保(现金20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范芮铭驾驶的吉AW05**号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彦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玉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