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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赵春福与范芮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福,范芮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137-1号原告赵春福,男,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三盛玉镇长江村计园子屯1组。被告范芮铭,男,1989年8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世纪华城二期2栋2门302室。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5)农民初字第137号保全裁定,现因被告范芮铭提供了相应担保(现金20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范芮铭驾驶的吉AW05**号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彦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玉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