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扶民初字第01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冯某某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冯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扶民初字第01349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被告冯某某,男,汉族。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冯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以被告向其还款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婉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尚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