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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扶民初字第01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冯某某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冯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扶民初字第01349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被告冯某某,男,汉族。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冯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以被告向其还款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婉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尚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