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商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徐艳与吴斌、周旭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艳,吴斌,周旭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商初字第143号原告:徐艳。被告:吴斌。被告:周旭勇。原告徐艳为与被告吴斌、周旭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魏宏中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艳以被告吴斌已按还款协议履行二期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6元(已减半),保全费用1020元,合计2086元,由原告徐艳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魏宏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丽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