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0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杨静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静,杨文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036-2号申请执行人:杨静,女,196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中心队××号。被执行人:杨文喜,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队××号。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3)凤民一初字第007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杨文喜拖欠原告杨静9755元货款,被告杨文喜自2013年12月20日起,每月给付原告杨静1000元;被告杨文喜同意补偿原告杨静经济损失1000元,于2014年9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杨静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但被执行人杨文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杨文喜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文喜银行存款1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审 判 员 刘世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