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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一初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姚某甲、姚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姚某甲,姚某乙,刘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0133号原告:张某某,男,1994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姚某甲,女,199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姚某乙(系被告父亲),男,1964年5月7日出生。被告:刘某某(系被告母亲),女,1965年8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姚某甲、姚某乙、刘某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蒋 晓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祥峰附部分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